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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进一步推进我校的素质教育和学风建设的发展,培养德、智、体等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,实现对学生评估的科学化和规范化,特制订我校学生综合测评细则。
第二条 综合测评是从思想品德表现、学业表现、综合能力表现诸方面对学生进行全面的定量考核,综合测评成绩由上述几方面得分按比例合成,满分100分,计算公式如下:综合测评成绩=思想品德表现分×10%+学业表现分×60%+综合能力表现分×30%。
第二章 思想品德表现测评
第三条 思想品德表现分由基本分、加分、扣分组成,基本分定为60分,满分100分。
第四条 加分条件及标准:
1. 获得各级褒奖加分标准:以锦旗、表扬信、证书或报纸、电视、微博等校级以上官方媒体报道为准。(包括先进集体、文明单位、标兵、见义勇为、拾金不昧等)
(1)集体项:每人国家级加12分、省部级8分、校(市)级6分、院级3分。获奖集体的主要负责人多加1分。
(2)个人项:国家级褒奖每人加16分,省部级10分,校(市)级8分,院级4分。
2.参加党组织加分标准:参加党校学习结业者加2分,被批准入党者(预备党员)加5分;正式党员每学期加1分。
3. 参加集体义务劳动的每人每次加1分,参加义务献血每次加1.5分。
4.考勤加分标准:
(1)在学业学习中满勤者(指从无迟到、早退、请假、旷课)者,每学期加15分。
(2)参加每学期升国旗仪式,每次加2分。
(3)坚持参加每次班会课(推优除外)者每学期加10分。
(4)在开学按时报到、节假日安全登记满次数者每学期加8分。
第五条 扣分条件及标准
1.个人受留校察看、记过、严重警告、警告处分的分别扣14分、12分、10分、8分,受学院级以上通报批评的扣6分。班级或宿舍受学院级以上通报批评的,每人每次扣2分,班长(团支书)、舍长等负责人加扣1分。
2.旷课每节扣1分。
3.无故不参加主题班会和政治学习活动的,每次扣2分。
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
第六条 学业表现分由基本分、加分组成,满分100分,基本分由本人考试考查科目(具体科目由班级评定小组报学院审定)总平均成绩确定,即:
学业表现基本分=科目总分/科目数
考查科目中五级计分制与百分制按以下标准换算
五级计分制
| 优 秀
| 良 好
| 中 等
| 及 格
| 不及格
| 百分制
| 95
| 85
| 75
| 65
| 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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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学业表现加分条件及标准:
1.参加全国外语定级考试,通过八级的加10分,通过六级的加8分,通过四级的加6分,通过三级的加4分。参加计算机定级考试,通过国家三级、二级分别加8分,6分,省级加6分。
2.在全国、省、校(市)报刊杂志(电台、电视台)公开发表(指正式出版的报刊)专业学术研究论文(含文学作品、翻译作品、艺术作品等),每篇分别加16、10、6分。在全国、省性专业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发表论文,每篇分别加15、10分。有关专业创造发明,获国家专利的加20分。未获专利,经院级以上评审,认为有价值的加5分。
3.参加专业竞赛获特、一、二、三等奖的(不分级的按二等),国家级分别加18、15、13、11,省级分别加13、10、8、6分,校(市)级分别加8、6、4、3分,院级分别加4、3、2、1,优秀奖、鼓励奖、参赛奖等按国家级、省级、校(市)级分别加4、3、1分。同一个赛事,按最高级别加分。
4. 代表学院、学校参加国家级、省级专业赛事、汇演等的分别每人每次加6分和4分。
第四章 综合能力表现测评
第八条 综合能力表现分由基本分、加分和扣分组成,基本分定为60分,满分100分。
第九条 综合能力表现加分条件及标准:
1. 任职类加分标准:在以下校内各级各类学生组织担任职务,任满一年,完成本职工作,并获得由主管部门颁发的聘书者。
(1)团委、学生会、班级:校级团委学生副书记、学生会主席加10分;校级团委学生副部长、学生会副主席或常委委员,学院团委副书记、学生会主席加8分;校级部长级、学院副主席或常委委员加6分;校级副部长级、学院部长级加5分;学院副部长级加3分;校学生会理事加1.5分,院学生会理事加1分。
班团干、舍长等职务根据各班级实际自行确定,加1—6分。
(2)其他学生组织:校级社团/协会(社团联合会、民族旗舰班、雨露服务总队、大通社、相思湖网站、电视台、电台、自管会、伙管会、联防大队等)正职加7分,副职或常委委员加5分,部长级加4分,副部长级加2分,理事加1分;学院级社团/中心正职加5分,部长级加3分,副部长级加2分,理事加1分;校国旗班、艺术团、记者团、信息队、普通社团正职加6分,副职或常委委员加4分,部长级加3分,副部长级加2分,理事加1分。
(3)同时兼任其他职务者取最高分计,其余职位折半加分,最高加分不得超过15分。
(4)在无报酬的助理岗、兼职岗、公益岗等岗位满勤者,每人每学期加5分。
2. 荣誉类加分标准:以证书为准(除第二、三章规定的情形外)。
(1)集体项:每人国家级加12分、省部级8分、校(市)级5分、院级3分。获奖集体的主要负责人多加2分。按名次加分,国家级取前八名,省级、校(市)级、院级均取前六名(国家级分别加12、10、9、8、7、6、6、6,省级分别加8、6、5、4、3、3分,校(市)级分别加5、4、3、2、2、2分,院级分别加3、2、2、1、1、1)。赛事优秀奖、鼓励奖、参赛奖等按国家级、省级、校(市)级分别加4分、3分、1分。
(2)个人项:不分等级的,国家级每人加16分,省部级10分,校(市)级7分,院级4分;按名次排名的,国家级取前八名加分,省级、校(市)级、院级均取前六名加分(国家级分别加16、14、12、10、9、8、8、8,省级分别加10、8、7、6、6、6分,校(市)级分别加7、6、5、4、4、4分,院级分别加5、4、3、2、2、2);优秀奖、鼓励奖、参赛奖等按国家级、省级、校(市)级分别加4、3、1分。同一个赛事,按最高级别加分。
3. 实践活动类加分标准:(不含实践学分类)
参加学院、学校安排的各类讲座、报告、会议、志愿(公益)活动:每人每次校内加1.5分,校外加3分。
自主参加校外服务社会型实践活动,加1分。
4.写作类加分标准:
在国家、省、校(市)公开发表非学术类作品(包括文学、新闻、艺术),视刊物(网站、电台、电视台)级别每篇分别加6分,4分,1.5分,校级加分不能超过15分。
5.获得其他技能证书加分标准:每人每项国家级、省级分别加6分、4分。
第十条 综合能力表现扣分条件及标准如下:
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每次扣2分,迟到或早退每次扣1分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一条 加分以加满该项目得分为止,如思想品德表现分最后最高得分为10分,学业表现最后最高得分60分,综合能力最高得分30分;扣分以扣完该项目得分为止,不得扣其它项目得分。
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,以最高得分或扣分记,不累加或累扣。
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各学院组织实施,各学院成立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,由党委副书记任组长。各班由班主任或辅导员、班团干、舍长组成班级综合测评小组,班主任或辅导员任组长。
第十四条 每学期第一个月内组织开展上一学期的综合测评工作,各班评定汇总,经班级测评组长审查后报学院,各学院综合测评小组审核,最后由学院对各班的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公示。
第十五条 对于有异议的加分或扣分项目,各班必须先提出加分或扣分建议,交由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裁决。
第十六条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,制定实施细则,具体操作。
第十七条 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学年评优、评奖和入党推优的主要依据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过去的有关规定中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附件【广西民族大学学生综合测评表.xls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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